安康职业技术学院门禁管理规定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门禁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7-05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门禁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入管理

一条 校门通行时间为每天6:00-23:00。其他时间如有特殊情况进出校门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须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

第三条 凡来校学习、工作、办事、访客的外来人员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学院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自觉接受门卫查验。

第四条 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应邀来校考察交流的,由接待部门提前告知保卫处。凡外单位借用学院场馆或来校参现,须提前一天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送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遵守《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道路和交通标识行驶,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本校公务及私家车辆进校,须持保卫处核发的“出入证”。非本校车辆进校,须向门卫说明原因,经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

车辆离校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载货车辆出门,须交付发货部门签署的出门单。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校,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进入校园后应按标明的停车点停放。

第二章 对外接待和会客管理

第七条 对来校办案的司法人员,门卫值班人员应问明情况后放行,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对来校进行行政和业务检查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应在问明情况、与相关职能单位联系确认和登记后放行,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对其他因公来校联系工作、接洽业务的外单位人员,须凭介绍信、身份证经登记并与相关部门电话联系后,办理进校手续。

第八条 因私会客访友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与被访者电话联系后,在门卫室办理会客手续,无证件者不予接待。

第九条 国内外新闻记者来院采访的,须经学院宣传统战部同意,并由专人带领,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 推销人员、醉酒者、拾荒及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章 物品携带管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携带大件物品入校的,应接受门卫查验登记并在会客单上注明,以便离校时复验。

第十二条 携带公物(如建筑材料、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工具器材以及数量较多的办公用品、书籍等)出校的,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物品出门单,经门卫查验后放行。无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物品出门单的,门卫不得放行。

第十三条  非正常寒暑假、放假、正常上课期间携带大件私人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出校门。

第四章 门卫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门卫保安人员必须值守在校门出入道口。重大活动期间,由保卫处另行安排人员协助执勤。

第十六条 门卫保安岗位职责:

1.负责学院大门区域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做到无人群聚集,无车辆拥堵。

2.负责进出校大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畅通。

3.负责进出校大门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控可疑人员混入,严防发生人、车不安全事故。

4.负责辖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做到无车辆乱停乱放。

5.负责辖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到反应迅速。

第十七条 门卫保安上岗时着装应统一规范,具体如下:

1.上岗时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回答或询问,做到热情、礼貌。对进出校门的车辆要做好车牌号和进出时间的登记。

2.严格考勤和交接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接班人员未到岗,当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下班。

3.当班期间不准抽烟,班前不得酗酒,班内严禁喝酒。

4.值班室内衣帽不乱挂,桌面无杂物,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进入闲杂人员。

第十八条 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热情接待各类人员,认真做好各类情况处置,如实填写值班记录,搞好交接班工作。对有碍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治安秩序稳定、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劝阻或制止,发现治安、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 门卫值班人员原则上不代收私人物件。非正常上班时间代收学院或有关部门物件的,对代收物件应问明情况后进行登记,并及时与收件人取得联系。

第二十条 保持校门口整洁、畅通,校门两侧不得停放任何车辆,不得摆摊设点、校门口不得张贴海报、广告,不得放置会议通知、指路牌等。

第二十 保持门卫室内整洁有序,不得在门卫室内嬉戏打闹,不得在门卫室内吸烟喝酒及其他娱乐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门卫室内逗留闲谈。

第二十二条 门卫值班人员应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人员,职能部门将依据管理规定会同保安服务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有效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管理,妨碍门卫工作的,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按照《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井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应受行政处罚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安、值班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由本人或保安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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