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财务报账管理办法-财务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财务报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19 点击数: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财务报账管理办法

 

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账实施办法(试行)》和我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财务报账暂行办法如下:

一、报账流程、时间及票据要求

1.学院内设各部门财务报账基本流程为:1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粘贴相关票据2报账员收集汇总初核3部门负责人审核4联系部门院领导审核(2000元以上)→5)后勤处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类)6财务处预算科登记下账7财务处核算科初审8财务处核算科复核9财务处长审签10院长或院长授权审批11财务处核算科申请财政支付指标12市财政局支付局审批支付或授权银行支付。

2.每周周二至周四为财务处集中受理院内各部门报账时间,其他时间和年终决算期间(每年12月20日至下年度1月15日左右)一般不受理报销事宜。

3.各部门和教职工在外购物或支付交通费、维修(维护)费、劳务费等费用,必须索要有效发票(标记有税务机关或者财政主管部门印章)。各类报销必须凭有效票据报销,无票据和收款收据等“白条”不能报销。票据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以发票填制日期为准)。

二、日常开支报账

1.坚持按月报账、一事一结制度。各部门日常性支出应及时发生及时结算,一般要在当月报账,不得集中核销,突击花钱。同一事项应由一个承办部门统一收集整理相关票据和资料,一次申请、办理和结算,严禁通过多头、多次办理和报账等形式规避监管;确因时间跨度较长一次性结算比较困难的,可分类分次报账(一般不超过3次)。

2.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预算指标。部门各项支出必须在部门预算内经费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未经批准的预算外开支一律不予报账。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确须支出的,应填写《预算调整或追加审批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列支。专项预算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未办结的下一年度须重新申请预算指标。

3.严格执行财务报账管理制度。货物类和服务类预算支出1万元以上、工程类预算支出5万元以上的开支(含同类事项累计开支),在业务开展前必须填写《大额度资金使用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审批结果是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签订合同、财务报账的重要依据;事前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大额度开支,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采购,财务部门不得报账。业务经费不得挪作办公经费使用,严禁将业务经费和办公经费用于发放个人福利。

货物类、服务类计划开支5万元以上,工程类10万元以上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最高限价必须控制在学院批准的限额内),再进行询价或招标。采购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支付。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询价采购项目还须附《询价报告单》;询价工作一般由后勤管理或承办部门牵头,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参与。

4.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三、会议、培训、考察费用报销

各类会议、学习、培训、考察等费用报销均需在部门经费预算指标内开支,必须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项目的经费收支预算情况说明,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报账。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在省外举办的一律由学院主要领导(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在省内举办的按照学院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即院级副职领导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或联系部门院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文件或通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人员范围或改变行程和地点,差旅费自部门办公经费报账,按照规定标准结算,住宿费发票票面必须载明房间数量及单价。

2.严格控制参加非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研讨等活动,特别是其在省外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公费安排参加,因业务需要确需参加的,无论举办地在省内省外一律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其会议(培训)费、差旅费等自部门办公经费报账。

3.各部门根据其专业和工作需要,可以以集体会员形式申请加入一个学会、协会、联盟等学术机构,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分管院领导批准(加入2个以上的须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其会费或年费自学院对外交流合作经费报账。

4.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学院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或研讨活动,经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其开支从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经费报账;经批准参加由学会、协会、联盟等组织的学习、培训或研讨活动,自部门办公经费报账,纳入学院培训总体安排的可从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经费报账。

5.外出考察、交流活动,一律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学院综合类业务,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其开支自学院对外交流合作经费或部门专项经费报账;部门业务考察或交流活动,开支自部门办公经费报账。

6.在禁止开会的风景名胜区举办的会议、培训等一律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7.必要性不强、质量不高、商业性质的学术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一律不批准参加,不报销相关费用。

8.组织开展大型会议、大型培训、大型活动、考察交流和出国出境等,承办部门必须于事前提出经费预算草案,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整体工作方案按规定报批,并作为报账要件。

四、劳务费支出管理

1.临时聘请校外专家、授课教师及工作人员,其劳务费发放标准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和学院相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超范围和标准发放。

2.发放劳务费须附培训安排或课表、教师资质证书复印件,聘用时间较长(10天以上)或劳务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附劳务合同或协议。发放花名册由承办部门初审、财务处审核后,凭税务部门正式发票予以报账。

五、代办费代收与结算

1.代办费主要包括教材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生体检费、校服费、公寓用品费等,代办费收取项目和标准由承办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务处提交(教材由教务科研处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和新生校服、公寓用品由学生工作部承办,新生体检由后勤管理处承办),属于政策规定的须附相关文件,属于公开招标的须附相关合同,经财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纳入学院收费项目,并导入收费系统据实收取(教材费实行学年预收,毕业结算)。逾期未提交代办费项目、标准和相关材料或未经批准的,收费部门不得予以代收。

2.代办费要及时据实结算,代办项目承办部门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和财务部门完成代办费收入核实和结算工作;逾期未结算的根据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规定,由财务部门退还缴费人;特殊情况,由承办部门写出书面说明,财务处向有关部门申请缓期结算,但最迟不得超过下年3月31日。

六、公务接待

1.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公函制、清单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用餐、住宿、交通等标准。用餐应安排在住宿饭店或公务活动地点,不得安排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酒水。接待10人以内的,陪餐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不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住宿一律安排在定点接待场所,市(厅)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单间,市(厅)级以下一律安排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按规定交纳食宿费。

3.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一律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学院统一安排的接待自学院公务接待经费报账,部门业务接待自部门经费报账。承办部门报账时除提供相关票据外,须附公务接待公函和公务接待费用清单。公务接待费结算,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七、经济类合同管理

1.经济类合同(指对学院形成收入或支出的合同)应经学院法律顾问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由法人代表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签订,并明确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联系人。合同内容、格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2.党政办公室为经济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签订后,党政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同时将合同(含补充合同)送财务处综合预算科备案(一般在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以内),由财务处纳入学院收入、支出预算。签订程序、要件不符合规定或未备案的经济合同,不纳入预算管理,不予报账。合同的执行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由承办部门具体负责。逾期未备案或未执行到位的合同,形成支出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管理及承办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立项)审批表.doc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自行询价采购项目报告单.doc

 安康市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清单.doc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江北安康大道2号邮编:725000    联系电话:0915-8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