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和师生工作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省市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基本任务:组织和动员全院力量,运用思想教育、管理控制、心理疏导、技术防范、法律手段和优化环境等措施,预防犯罪,杜绝重大案件,防止一般性案件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

(一)配合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各种危害学院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校园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校园防范工作,积极创建平安校园。

(三)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纪安全教育,增强法纪观念,预防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师生员工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吸毒、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教育,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七)加强反渗透、反西化、反邪教等工作,强化治安,维护校园政治稳定。

第四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政治安全、人员安全、车辆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行政办公楼、教学及实验实训场所、学生公寓、师生食堂、图书馆、计算机机房、学术报告厅等部位安全,防止各类案件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守一方寸土,保一方平安”的要求,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为本、教管并举,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学院党委领导、行政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当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

 学院所有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外聘教师)、暂住人员、在校内临时务工人员,允许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学院设立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院综治委),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综合治理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院综治委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在当地各级政府综治办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统一领导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统筹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力量,健全工作机制,签订年度稳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工作保障,形成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制定贯彻措施,安排部署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年度稳定安全工作总结、考核和奖惩兑现;指导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落实稳定安全工作责任,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检查监督工作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原因和经验教训。

(四)分析研判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势和重大事项,掌握师生、教职员工思想动态和校园周边社会治安情况,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意见、建议和措施

(五)发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听取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和处理重大问题。

(六)加强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队伍,组织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骨干业务培训,筑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基础。

(七)加强校风建设,大力营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

第十一条  院综治委下设办公室和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院综治委日常工作和提出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以及协调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综合治理方面有关事项。

第十  学院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二级学院和本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按照学院稳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落实稳定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二)检查、分析和报告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院综治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向所属教职工、临聘人员和学生积极宣传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四)做好所属教职工和学生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和调解工作。

(五)配合保卫部门组建群防群治队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动员所属教职工和学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失足教职工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  党政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负责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及市委市政府报送有关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信息,根据院综治委的要求,牵头起草有关治安综合治理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协助院党委、行政督促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学院内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积极预防、组织协调、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做好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杜绝交通事故。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院大型活动期间和外事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校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做好维护国家安全、校园安全稳定和保密等工作。

(七)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 纪检监察审计处具体职责:

(一)会同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保卫处等部门,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贯彻执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原则、制度、任务和规定情况,保证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校园治安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及时查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等,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  组织人事处具体职责:

(一)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和促进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二)会同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保卫处等部门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三)把治安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与评优授奖、晋升晋级挂钩,建立完善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惩处机制,做好考核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违纪教职员工的教育转化工作,从加强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对轻微违法、违纪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促进转化。

(五)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劳务用工,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六)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七)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 宣传统战部具体职责: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制定并实施普法规划、计划,提高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大力宣传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三)严格网络信息、音像设备、广播设备、报刊杂志、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的管理使用,防止不健康文化进入校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扫黄”、“打非”、“禁毒”斗争。

(四)维护统一战线上的安全稳定,预防邪教在校园传播,杜绝邪教在校园活动;化解民族矛盾,增进民族团结。

(五)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教务科研处具体职责:

(一)加强对教育教学秩序的安全管理,做好教学、实验实训、实习、见习和各类考试期间的安全工作。

(二)加强对教学场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指导,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教育教学秩序良好。

(三)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引导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健康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较强法纪安全意识以及较高的防火、防盗、防震及逃生自救等安全防范能力。

(二)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宣传表彰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对违纪违法学生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做好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稳定工作,指导抓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及教育。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中的安全稳定工作。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保卫处落实群防群治工作,维护学院治安秩序。

(七)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  团委(学生会)具体职责:

(一)针对团员青年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地开展理想、道德、法纪和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

(二)树立综合治理先进班级、学生典型,组织开展学雷锋、学先进人物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

(三)配合宣传统战部开展“打黄”“扫非“六害”斗争等工作,做好失足学生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四)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充实大学生的精神生活,做好有关学生的大型活动安全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

(五)做好学生社团的安全管理工作,组建好学生会治保部,并在保卫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大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等稳定安全工作。

(六)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  财务处具体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政法律,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定期清查账目,管好现金、支票、财务印章及有价证券等,做好财会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督促检查学院财务现金管理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对综治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兑现工作。

(五)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  后勤管理处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类物资管理制度,落实稀有、贵重、高档、危险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对学院物资财产和校舍、教学、科研等用房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图书馆、学术报告厅、水电气设施等重点部门(位)安全防范设施的安装、加固、维修和管理,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炸、防食物中毒等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三)做好建设工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对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搞好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用电设备等用房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和维护工作。

(五)做好学院公有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门面出租房及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校容校貌整治工作。

(七)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  保卫处具体职责:

(一)负责综治委日常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要求,适时向学院党委、行政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二)抓好安全骨干的培养使用,指导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做好个别人员教育疏导、转化和防范工作。严格组织政治审查工作,确保人员纯洁可靠。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内部保卫工作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师生工作生活秩序。

(四)做好反邪教组织斗争和防间反谍工作,走访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了解敌社情动向,指导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搞好“四反”教育。

(五)协助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依法查处发生在校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协助公安部门负责学院辖区内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其加强道德和法治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

(七)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加强院内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

(八)严密重点要害部位和重大活动安全防范,做好学院消防、交通安全管理,严防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袭击破坏,预防和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九)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和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十)负责实施、检查、指导学院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防控体系。

(十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部门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保外就医、假释的服刑人员做好监督、管理和帮教工作。

(十二)组建校卫队、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安全信息员队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情报信息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伍、转业军人的稳定工作,维护服兵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四)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群团工作部具体职责:

(一)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教职员工内部矛盾的化解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三)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教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开展“诚、孝、俭、勤、和”为核心内涵的安康新民风建设和移风易俗活动。

(四)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和校园治安环境。

(五)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具体职责:

(一)把好图书采购关,防止反动、淫秽等不良书籍进入校园。

(二)加强电子阅览室、书库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具体职责:

(一)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安全防范设施,防止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进入校园网。

    (二)完成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  全院师生员工应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第二十  学院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加大技术防范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技术防范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全天候、全方位的学院治安防控网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  学院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考核、奖励在学院综治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九  学院鼓励师生员工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四章  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三  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学院或者学院综治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着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学院治安秩序和公共秩序有功的。

(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着的。

(五)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六)在学院综治工作年终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三十一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学院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学院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二)对学院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和治安职能部门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接受学院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和治安职能部门检查的。

(六)在学院综治工作年终考核中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三十二  本实施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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