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稳定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安全管理是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校园秩序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园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对教职工、学生、临聘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校规校纪及“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四防”能力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鼓励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按“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要求,管好本单位的人、财、物。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及化解工作。
第六条 学院保卫处是维护校园秩序的管理职能部门,负有对校园内秩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保卫处履行职责。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贩毒品、制黄传黄、卖淫嫖娼、偷盗等危害社会、危害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八条 学院大门是人员、物资出入的通道,是学院对外的一个窗口,是治安工作的第一关。由门卫人员(或保安)实施24小时守卫。凡上岗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禁制度,仪表端庄、文明执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门卫值班室要庄重明洁、通讯畅通,各项规章制度悬挂齐备。
第十条 各类人员进入校门,都要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检查。学院教职工凭工作证或校徽、学生凭学生证或校徽、临时务工人员凭保卫处发给的“出入证”出入,外单位人员凭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并填写会客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骑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出入校门,应自觉下车推行,不准骑行或载入出入。对骑行或载人出入校门的车辆应第一时间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携大件物品出门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出门证或校内物主说明,门卫执勤人员要认真查验,物证相符方可放行,有嫌疑的扣留审查。
第十三条 严禁商贩、推销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为学院有关单位送、拉货物的各种车辆,凭送货单、采购单登记后入校,入校后,不准在校内摆摊零售。
第十五条 外单位接送人的机动车辆和出租车原则上不准入校。有危重病人或笨重物品等特殊情况的,经门卫执勤人员查证同意后方可入校。救护车、警车、消防车、上级党政机关、领导、外宾和兄弟院校来我院检查指导、考察交流、联系公务的机动车及本校机动车辆,经门卫人员查证后,方可入校。
第十六条 经学院保卫处批准在院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可进入校园。但门卫执勤人员应核对车牌号,车主要主动配合门卫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出入校门的车辆要谨慎慢行,凡撞坏门、墙等设施,由肇事者或所在单位承担维修费用,严禁翻越、破坏校门设施。
第十八条 学院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早上6时开门,晚上23时关门。关门后学院内部人员及车辆进出入,要向门卫执勤人员说明情况,方可出入。校外人员及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入校。
第十九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采访介绍信和本人记者证,经学院宣传统战部同意后,方可入校,并在专人陪同下采访。
第二十条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学院党政办应通知保卫处,方可入校。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和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部广告、布告、通知、通告等文件、宣传品,按学院规定,经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在校园公布栏内张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贴、乱挂,违者责令其限期清除,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大小字报及反动宣传品。严禁外单位、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严禁学院师生及家属代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设立摊点从事经营性活动。经学院后勤管理处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在指定地点活动,不得随意出摊或流动叫卖,并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要求,否则,清理出校园。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工程建筑、工程维修单位,必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并自觉接受学院保卫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校外人员在校园内休闲散步、运动、锻炼。不得践踏、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随地吐痰、抛撒纸屑、污物、污水、不准破坏和翻越围墙。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库房、档案室、财务室、教室、实验室等重点部位会客。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院作息制度。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在熄灯时间后,不得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学生不得在宿舍外逗留。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举办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文体活动,必须按程序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始前72小时向学院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范围和负责人并附安全预案,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校园内集体和公共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分工与责任:全院性活动,由主办单位和保卫处共同负责,保卫处组织人力维护秩序。各二级学院组织的活动,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由组织单位负责做好安全预案和值班,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负责安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学生成立学习、学术、文刊、刊物出版等民间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按社团组织管理程序向学院党政办或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活动。否则,按非法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集会、讲演、讲座、报告和民间社团组织的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并向宣传统战部报备同意。不得反对或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宣传或从事宗教、迷信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组织的各类活动,必须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宿舍、公寓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宿舍指校内教工住宅楼、学生公寓楼和临时工宿舍。居住在校园内的教职工不得豢养宠物(如猫、狗、鸡、鸟等)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违者视情节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教职工将校内住房租(借)给他人,学院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治安费,租(借)给他人造成治安案件的由户主负责。
临时工宿舍要尽量集中居住,每舍要指定或推选一名安全负责人,在用工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舍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临时工宿舍原则上不准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需在学生公寓留宿,须经学生公寓管理科核查方可批准;需在临时工宿舍留宿,须经用工单位领导批准。严禁在公寓留宿异性,女生公寓男性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男生公寓女性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乱接电线、使用液化炉、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等大功率电热器,禁止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无“3C”认证电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楼设值班室,实行昼夜值班制,值班人员负责本楼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宿舍各舍选一名学生任舍长,负责本舍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工住宅楼、学生公寓、临时工宿舍住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文明活动,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爱护公物,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和卫生工作。严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公共场所指: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学生宿舍、体育馆、运动场、图书馆、食堂、计算机中心、实验实训室、学术报告厅、礼堂等供学院内部人员工作、学习、休闲、娱乐、锻炼、生活服务场所。公共场所按“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必须有专人负责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防范设施,规章制度要公布于众,存放有贵重器材设备的公共场所,要实行昼夜安全值班制度。
第四十一条 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制度,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准起哄、吵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爬墙、翻窗闯门、踩踏翻越桌椅;不准乱涂乱画;不准乱动消防栓、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校园内举办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管理,向保卫处申报,并安排好安全值班。校外租用校内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向保卫处申报,举办方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六章 财务、物资、设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室)重要物资设备场所,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安全防范设备,实行昼夜值班制度。财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财务室、保险柜的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财务收缴以转账、刷卡等方式为主,收缴的零星现金当天存入银行,过夜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管理使用的学院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设备,要建立保管、使用、借用、消耗、检验、安全操作等规章制度。按要求建立相关登记手续、物账相符。贵重、精密物资设备要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检查、防止损坏丢失。
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要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禁止违章操作。
第四十七条 国旗、校旗、院旗、彩旗及锣鼓要严格管理、专人保管,不得随处乱放,使用上述物品必须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 校园内印刷、复印、打印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要严格管理,各单位要建立保管、使用、操作等规章制度,落实专人管理,严防利用上述设备进行不法或不健康活动。
第七章 重点部位管理
第四十九条 重点部位是指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起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的部位。分为要害部位、重点防盗部位、重点防火部位。
第五十条 学院重点部位的确定由保卫处提出,经院领导审定,报安康市公安局批准。确定的重点部位必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安全责任制和昼夜值班制。
第五十一条 重点部位要严格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其功能良好。非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重点部位。
第五十二条 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五十三条 重点部位各类警示、提示标志必须齐全、醒目,灭火、防盗器材及设备必须齐全配套。
第五十四条 重点部位的领导和学院保卫处要有计划地经常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查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主管单位要预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发生意外能及时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五条 保卫处要定期了解重点部位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建立重点部位档案(部位位置,建筑结构,工作人员),物资设备情况、属性,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检查、整改记录等,全面反映该部位管理状况的文件资料。
第八章 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道路、路灯由后勤管理处维护管理。道路交通标志由基建办和保卫处协调设置。校园所有人员要爱护道路,路灯和道路标志,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要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准鸣笛。
第五十八条 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置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第五十九条 外单位的车辆未经保卫处(科)允许夜间不准在校园内停放。
第六十条 学院公用车应登记配牌,用完后应放入车库,不准乱停乱放。
第六十一条 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保管站,存入保管站的车辆安全由保管站负责。无保管站区域应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安全自负。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或骑飞车,撒把车,禁止骑车带人。
第六十三条 校内行人必须遵守靠右行的原则,有人行道的,必须走人行道,三人同行时,不得并排走,妨碍交通;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不得在校内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九章 暂住人员管理
第六十四条 来校务工、经商、居住十五日以上者,均按暂住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在招聘引进务工、经商、暂住等人员时,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把好人员录用关。凡被录用的上述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六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务工、经商、暂住等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积极主动配合保卫处管理工作,并向保卫处填报写《暂住人员登记表》,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无安康市区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还要办理“暂住证”。
第六十七条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要检查过问本单位暂住人员的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员个人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与用工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校园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暂住人员有条件的应尽量实行集体住宿,施工点、工作点与住宿地各成体系,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七十条 加强对暂住人员的法制教育。主要包括法律、校规校纪、安全知识等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
第七十一条 对暂住人员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属于民事纠纷的,由用人单位调查处理;属于打架斗殴的由学院保卫处会同用人单位查处;属于偷盗或其他违法犯罪性质问题由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十二条 暂住人员在校期间,不得随便走窜教学楼、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公寓,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暂住人员住宿处,未经批准,不得留宿来客,违者由保卫处会同用人单位按情节批评教育,影响恶劣的严肃处理。
第七十三条 暂住人员工作期间必须守法,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酗酒、赌博、不准乱拉电线,注意用火安全。任何单位、任何人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严禁使用无质量保障的电热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木工房、仓库等易燃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违者保卫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保卫处在查处暂住人员各类违法犯罪,涉及到赔偿经济损失和处罚等问题时,用人单位应大力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不管。凡是因违法查处的暂住人员受到治安警告处罚等以上处理的,用人单位必须立即予以清退,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或继续使用,违者一旦查出将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暂住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要会同有关单位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同时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辞退、停工或罚款处理。触犯法律的直接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1.打架斗殴或有其它流氓活动的。
2.偷盗公私财物的。
3.窝藏坏人或为犯罪分子销赃的。
4.堆、烧杂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5.乱拉电线,使用电炉、违规电热器的。
6.酿成火情、火险、火灾的。
7.不遵守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由学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负责,保卫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检查。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保卫处代表学院行使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学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消防预案),拟定消防工作计划、总结表彰等。
2.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和防火、灭火、疏散演练。
3.督促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人。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认真整改。做好日常防火检查记录及防火档案。
5.按国家有关消防工作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性能完好有效。
6.组建义务消防队。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前期灭火,疏散人员,开展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和处理。
7.完成学院和公安消防机关下达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8.对违规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及处理。
第七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消防责任人职责:
1.单位成员(学生和教职工〈含临时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防火、灭火、自救、疏散逃生等基本常识培训工作。
2.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职责。
3.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督促落实,特别是图书馆、计算机、财务室、实验实训楼、仓库、食堂、学生公寓、网络中心等重点要害部门(位),切实抓好防火、防爆、防事故工作。
4.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和整改,及时整改学院或公安机关下达的火灾整改隐患。
5.保障所在部门(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完成公安机关或学院及保卫处安排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8.对重点要害部门(位)做好防火档案。
第八十条 学院出租房屋时,后勤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应遵守本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保卫处、基建办、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检查。学院与其签定合同时,明确防火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举办集会、讲座、晚会、运动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向保卫处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必须配备消防执勤人员,负责活动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焚烧冥币。教职工教育好家属子女,禁止小孩在校园内玩火。严禁在校内焚烧垃圾、纸张、杂物等。
第八十四条 发现火情时要立即报火警,报警时要讲明单位具体位置(如建筑名称、门牌号等)、着火部位、火势情况、起火原因、燃烧物和火场人员撤离情况,并派人到校门口迎接消防车。
火警电话:119
保卫处报警电话:8171188
办公室:8171035
门房电话:8177552(新校区) 8177624(北校区)
第八十五条 发现火情时,现场人员或本岗位人员,应及时报告,同时积极组织人员灭火、疏散和抢救被困人员,立即切断火场电源,并控制火势蔓延,保护好火灾现场,防止有人趁机破坏和盗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