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监控室是学院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中心。为了加强学院监控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上岗时,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
第三条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的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
第四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严禁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第五条 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使用明火及违章电器。
第六条 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坚持对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设备清洁。
第八条 注意防潮、控制恒温,经常检查各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室。
第十条 严禁使用有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电炉、电饭煲等电器。
第十一条 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好值班日记。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交代给下一班。
第十二条 不得擅离岗位,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第十四条 接值班电话时,必须文明用语、语言清楚、态度和蔼可亲。接到职责外的报警求助,不允许简单拒绝,应尽量提供咨询或联系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第十五条 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设备管理专业人员或保卫处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第十七条 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
第二十条 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接到“校园110”报警或在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保卫处领导。
第二十一条 保障通信联络畅通,不得用电话接、打私人电话。对讲机应保持电量充足、信号畅通。
第二十二条 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第二十三条 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观访者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资料和情况必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第二十四条 未经保卫处负责人批准,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第二十五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校园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严禁外传,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做好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妥善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