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5-2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院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及消防法规,保障学院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院的消防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统筹安排,落实学院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消防责任,制定落实学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使用保障方案。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六)负责维护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分院、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教室、办公室、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等场所进行改造、装修时,设计、施工及材料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应先制定安全预案,并对活动场地的消防设备、设施、标识、通道的消防安全负责检查,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下报保卫处备案并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公寓的管理人员(含物业人员)应不定期对学生宿舍用电及其它消防安全检查,对学生违章用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不得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院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是:教学楼、学生公寓、行政办公楼、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财务室、电教室、监控室、档案(资料)馆、学校食堂、配电房、学术报告厅和大型集会场所。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电器设备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堆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统筹安排和协调指导。

 第十三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消防重点部位的应急照明情况,确保应急照明和广播、通信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堆放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门封闭或上锁。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时,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对易爆易燃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出现火灾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电话:119),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做好定期防火巡查登记,确保巡查人员、时间、内容、部位落到实处,非重点防火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

 (一)有无违规用火用电。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部位的专、兼职人员履职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对违规用火用电应及时处置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每月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部门防火安全自查,自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五)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六)消防兼职人员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爆易燃物品和堆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巡查的实施情况和记录登记。

 防火安全检查及自查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爆易燃危险品场所。

 (二)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违规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学院和保卫处。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名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第二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场所和师生聚集场所,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义务消防队员。

 (三)新上岗人员和新进入消防管理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二)报警处置的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疏散演练活动。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四)消防安全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奖惩记录。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管理年度责任和年度工作责任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失的部门及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对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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