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并实行轮班替换制度。
第二条 每天应有一名单位领导带班,每天分为数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
第三条 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带班领导应取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并将证件留置消防控制室备查。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配备以下装备并保证完整好用:手电筒、对讲机、防护面罩、ABC干粉灭火器。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设置以下几种记录本,以记录有关值班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等记录。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时,带班领导和前后两班人员均应在场,在认真填写完值班交接班记录,确认现场物品无损坏、丢失并在值班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交班者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