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
关于对2017—2018年度市级单位
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安财采管〔2017〕4号)
为了加强市级单位印刷服务采购管理,规范定点印刷供应商的服务,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了 2017—2018年市级单位印刷服务定点供应商。现将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服务范围
市级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进行的所有印刷服务(包括纸制品、喷绘布印刷的展板、广告等),须由市级单位定点印刷企业提供。
二、定点服务有效期限
本次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限2年。
三、定点印刷企业及联系方式
详见《2017-2018年市级单位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联系表》(附件1)。
四、定点印刷及结算程序
(一)采购人需要采购印刷服务时,填写《安康市市级单位定点印刷实施表》(附件2),经单位领导审签后送定点印刷企业(不再填报《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
(二)采购人在定点印刷企业自主选择印刷服务供应商,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优惠率给予价格优惠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采购人对所购印刷服务组织验收,出具《安康市市级单位定点印刷验收结算单》(附件3)。结算单须含有印刷内容、数量、门市标价、结算价格、优惠率等项目,经采购人、定点企业、采购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印刷费用结算的凭据。
(四)印刷费用由采购人采用非现金方式与定点印刷企业结算。
五、监督管理
(一)市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采购业务,不得无故到非定点印刷企业购买印刷服务。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定点印刷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印刷企业每季度终了10日内须将本企业对市级各单位的印刷服务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对单次印刷费用超过2万元或单位年度印刷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的,须由定点印刷企业在印刷结束后及时告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对印刷情况进行核实。对单次印刷费用超过2万元或单位年度印刷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而定点印刷企业在印刷结束后没有及时告知的,市财政局对印刷结算单不予审核、资金不予支付,并将对定点印刷企业警告批评,对其服务做不良记录。定点印刷企业若发生三次类似情况,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定点印刷资格。
(三)在定点有效期内,定点印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投诉。定点印刷企业被投诉达到3次并经核实存在下列问题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定点印刷资格。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印刷服务;
2. 印刷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3. 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
4.擅自抬高收费价格;
5. 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印刷;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采购人要依照约定及本通知要求及时支付印刷费用,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
(五)市级各单位、各定点服务供应商对印刷定点服务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反映。联系电话:3214817。
附件:1.2017-2018年市级单位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联系表
2.安康市市级单位定点印刷实施表
3.安康市市级单位定点印刷验收结算单
安康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