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安办发[2016]5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明确公务接待集中管理职责。安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各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各镇办党委、政府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或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严格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各级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一律合并接待。承担公务接待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接待范围、接待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审核。
第七条 实行接待费用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主宾姓名、职务、来宾人数和公务活动事由、时间、场所、费用及经办人等内容和信息。接待场所应如实出具费用清单,不得多算、虚报费用,不得夹带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中央领导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国务院领导同志、全国政协领导同志来安活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活动安排,由市、县区对口承办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领导同志来安,根据工作对口,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制定接待方案。
省委领导同志来安由市委办制定接待方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省政府领导同志、省政协领导同志来安活动,分别由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制定接待方案。
外省、市领导同志来安考察或工作交流,根据工作对口,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来安的考核、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根据工作对口,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制定接待方案。
市接待处配合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负责中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安接待的组织实施。
省直部门厅级领导同志来安,由市级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市接待处予以业务指导。
全国或全省性业务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市接待处协助。
其他有关方面公务活动,需要公务接待的,由相关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摆放花草,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减少工作用车。
接待单位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安期间,市、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遵照中央规定,不安排新闻记者。
第十条 接待需要住宿的,应当严格执行我市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与接待场所签订的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在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和风味,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自助餐。工作日午餐原则上不提供酒水。不在旅游景区内就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在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日常用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
在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60元。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二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60元,三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40元。
一类接待为: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印发重要事项通知单所承担的公务接待任务;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印发活动安排所承担的公务接待任务;中、省、市和外省、市来安主宾为厅局级同志的公务接待任务。
二类接待为:中、省、市和外省、市来安主宾为县处级同志的公务接待活动。
三类接待为:中、省、市和外省、市来安主宾为县处级以下同志的公务接待活动。
根据省级接待标准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我市接待标准可以定期进行调整。
我市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就餐和市内交通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被接待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餐费收取标准为:在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用餐的每人每天50元(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县(区)、镇办廉政灶用餐的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午餐10元、晚餐10元)。对车费收取标准为:在安康市城区和各县(区)活动的每人每天25元;使用接待用车跨市(区)活动的每人每天60元。我市公务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按当地收费标准交费,当地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参照我市收费标准交费。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用于抵顶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接待单位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收取来宾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向被接待人员提供《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票据应详细记载交纳费用的具体内容,作为接待单位记账凭据和被接待人员的交费证明。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制度。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公函批办单、公务接待费用清单、用餐清单和财务票据。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接待场所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六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进一步加强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和接待协议单位应当服从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及其接待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省有另行规定的,按中、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