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规范有序地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保证学院收入的及时足额收取,根据《高等教育法》和省、市有关学生学杂费收缴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是指各类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和各类培训、考试、鉴定收费等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学杂费收入是维持学院教育事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学院各相关部门和各院系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调,加强对学生诚实守信、依法缴费教育,督促学生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费。
第四条 依照国家高等教育法和价格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就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五条 学院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杂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学院各部门依据学生学杂费缴费票据办理注册、住宿、领取公寓用品、教材等手续,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学生缴费以网络平台缴费为主,现场刷卡缴费为辅,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1.网络平台缴费。学生应在学院通知的正式开学报到前3-7天内登录学院网站财务缴费栏完成网络交费,如学院规定9月1日开学,应在8月25日至29日完成网上缴费,老生报到后在二级学院学生科领取票据,新生由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在二级学院接待站领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络交费的无法现场领取。
2.现场刷卡缴费。因办理了助学贷款等特殊情况,确需现场缴费的,可使用任何带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信用卡或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宝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缴费窗口排队缴费(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现场领取收费票据。
第七条 走读学生(不在学校住宿)凭与各二级学院签订的走读协议向财务处申请免交住宿费和公寓用品费用。其中,往届生于每年6月底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向财务处收费科提交走读学生花名册,予以免收。新生在开学报名时现场向财务处收费科提交走读协议原件,予以免收(通过网上全额缴费的,可于当年11月底前申请退费)。毕业班学生因外出实习实训满一学期且不占用宿舍需减免住宿费的,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教务科研处)和公寓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审核,于外出实习实训上一学年度6月底前提交财务处收费科,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减免。
第八条 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交费时凭贷款证明,报到时向财务处收费科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经审核通过的现场只缴纳代办费;待生源地贷款汇入学院账户后到财务处收费科开具学费、住宿费缴费发票,贷款部分多退少补。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各二级学院、学工部、教务科研处提供学生缴(欠)费信息,各二级学院负责、学工部和教务科研处配合做好学杂费欠费的清缴工作。
第十条 已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培训费、鉴定费的学生和学员申请退费的,全日制学生凭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科研处批准的退费申请、收费发票原件,财务处统一汇总,并按照规定比例计算退费金额,报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参加培训、鉴定的学员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汇总造表,连同收费发票原件,交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后退费。学生、学员退费一律采取转账形式,不退现金。应征入伍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代办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承办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务处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和新生校服、公寓用品由学生工作部负责,新生体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教材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经学院批准,财务处按照招标价或政策规定据实收取(教材费实行学年预收,毕业结算)。未实际发生费用申请退费的,由学生向代办事项承办部门申请,承办部门统一造表并于当年11月底前报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年底学院支付供应商货款后,不再办理退费事宜。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招生处、教务科研处、学工部、后勤管理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入学、学籍变动、减免住宿费用名单等)。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在变动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学杂费补缴或退费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相同专业收费标准,其在休学复学前的缴费标准维持不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走读学生花名册
2.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代办费退费学生花名册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 学年度走读学生花名册 |
申报学院(盖章): 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班级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此表统计对象为已与所在二级学院签订了走读协议的学生,由二级学院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务处收费科提交,学生凭此申请免交住宿费和公寓用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