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财务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9-03-19 点击数: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我院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规定和科技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经费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配套经费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国家、省(部)、市(厅)及其下属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所下达的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各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协会、团体等委托或与我院合作进行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配套经费是指学院为支持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研究而下拨的补充经费。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科研项目下拨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教务科研处、财务处为具体管理部门,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  我院教师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申请立项并有到账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下达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无要求的,按实际到账经费的相应比例予以配套,比例标准见表1:

 

 

 

 

 

 

1:有到账经费纵向项目配套经费比例表

项目   级别

项 目 来 源

配套经费比例

最高限额

(万元/项)

国家级项目

A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项目、科技攻关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

1︰1.5

15

B级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课题)、国家高校质量工程项目

1︰1.3

10

省部级项目

A级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国家其他部委各类科研项目

1︰1

5

B级

省教育厅下达的各类项目、省其他厅局科研项目

1︰0.8

3

市厅级项目

A级

市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研究所项目、省科学技术协会项目

1︰0.6

2

B级

市科技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科研项目

1︰0.4

1

学会级项目

 

A级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教学会、中国成人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图书馆学会等项目

1︰0.3

0.6

B级

省高教学会、省职教学会、省教育学会、省成教协会、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省美术家协会、中国高职研究会、省高职高专教育学会以及省级理、工、农医类相关学(协)会等项目

1︰0.2

0.4

说明: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子项目、以合作单位身份参与校外项目,需提供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协议)、项目批文等有效证明材料,按到账经费的一半,参照上表配套。

 

 

第五条  我院教师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申请立项但无到账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项目配套经费,标准见表2:

2 无到账经费纵向项目配套标准

项目级别

项 目 来 源

资助标准

(万元/项)

国家级项目

A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项目、科技攻关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

5

B级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课题)、国家高校质量工程项目

3

省部级项目

A级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国家其他部委各类科研项目

2

B级

省教育厅下达的各类项目、省其他厅局科研项目

1.5

市厅级项目

A级

市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研究所项目、省科学技术协会项目

0.6

B级

市科技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科研项目

0.2

第六条  我院教师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第二、三位),参与合作研究的横向科研项目,有到账经费的,给予实际到账经费10%的项目配套经费(最高限额5000元);无经费的,学院不予配套。

第三章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七条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分重点项目经费和一般项目经费两个档次。重点项目的经费标准为10000-14000元,一般项目的经费标准为5000-7000元。项目格次的审定程序按照《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申报重点项目经费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预期成果中应至少包括两篇核心期刊论文,或一部专着,或一项被授予专利的科研成果,或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主编的一部适用教材。

2.项目研究具有突破性意义,或对我院人才培养具有创新性作用,且预期成果中应至少包括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九条  申报一般项目经费的,预期成果中应至少包括一篇核心期刊论文,或三篇成系列的公开发表论文。

第四章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第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1.科研经费由学院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按照项目管理、预算支出、结构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对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制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对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计,严禁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超范围开支。

3.项目实施所需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学院现有仪器设备、区域共享科研协作平台。确需购置的,依照《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各类科研经费开支在严格遵守出资经费方(项目下达、委托单位,学院)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科研业务费:  包括分析测试费、计算费、专利申请费、论文版面费、资助着作出版费、资料查新及文献检索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须的书刊、学术刊物订阅费,录音、录像、照片等费用。不允许使用研究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数码产品等。

2.能源材料费:包括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试验材料(包括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零配件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等。

      3.协作费:包括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实验等科研协作经费,或因本单位研究条件不具备,委托外单位进行协作试验、加工、测试、鉴定、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租赁费:包括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产生的费用。

      5.差旅费:包括为项目研究试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6.鉴定验收费:包括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仅限于《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和验收科技项目的支出费用。

      7.协调管理费:指教务科研处从项目经费中一次性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活动的业务支出。

      8.劳务费:包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临时工工资、学生助研费。

      9.设备购置维修费:包括研究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不得购置大型固定资产。

     10.专家咨询费: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专家指导、向专家咨询发生的费用。

       11.合作交流费:包括对外开展科技文化合作交流、举办学术会议等发生的费用。围绕项目召开科研会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详细的会议安排。

  12.其它费用: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实际用于科技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程序和要求:

1.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立项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必须以单位转帐方式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账户,不接受个人汇款或现金交款。

2.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拨付后,以及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下达的科研经费到账和学院配套经费拨付后,教务科研处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建帐手续,并建立档案和经费使用记帐薄。经费使用记帐薄一式二份,一份留教务科研处,一份送课题组或项目组。

3.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申请书和实际到账经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列出具体的开支预算,到教务科研处签订合同书,领取经费使用记帐薄,并将合同和开支预算送财务处备案。实际到账经费与申请书经费预算不一致的,按同比例增减原则制定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因项目实施需向项目合作单位转拨经费的,需持项目批复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分配表、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分配比例: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项目下达、委托单位或学院要求,依据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任务书做好经费开支预算。要求不明确的,参照下列条款制定:

      1.横向项目:学院提取5%科研管理费,用于日常管理;扣除10%的项目经费作为保证金,项目按期完成后,保证金返还项目组或课题组。可支出不超过15%的到账经费作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其中两项各自总支出均不得超过10%),支出不超过20%的到账经费作为合作交流费,具体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其余经费按预算用于项目研究。

2.纵向项目:学院提取5%科研管理费,用于日常管理。可支出不超过15%的到账经费作为专家咨询费、合作交流费、劳务费(其中三项各自总支出均不得超过10%),具体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其余经费按预算用于项目研究。

3.院级科研基金项目: 学院提取5%科研管理费,用于日常管理。可支出不超过15%的到账经费作为合作交流费、劳务费(其中两项各自总支出均不得超过10%),支出不超过40%的到账经费作为科研业务费,具体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不得支出专家咨询费。其余经费按预算用于项目研究。

4.所有科研项目的开支预算,第十一条所列的各单项,

除本条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各单项的支出预算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30%。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1.科研经费支出依据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按照我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科研经费集中在两个时段进行支出审批,第一时段为教务科研处开展中期检查后,第二时段为项目结题后。中期检查时,项目各项进展不符合申报书所规划工作进程的;以及项目结题后,项目组未上报各项结题材料的,均不得办理支出审批手续。

3.纵向、横向项目下拨经费未使用完的,不得支出学院配套经费。

      4.出差按市财政局、学院出差有关规定执行。

5.利用学院现有设施设备、教育教学资产从事科研工作的,不得记入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可跨年度滚动使用,直至项目计划结束。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的,原项目主持人须及时办理经费转交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样品、样机以及原材料、零配件等价转让或销售获得的收入,均应上缴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收作学院科研基金,纳入学院科研经费专项帐户,用于下一年度科研项目支出,教务科研处、财务处注销经费使用记帐薄

第十九条  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予以停止拨款、撤消项目、追缴已支出经费等处罚。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未按期结题,或经批准延期后仍未按期结题的,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并向项目组追缴已支出的经费。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对外从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揽工程等技术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职院发[2012]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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