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行[2014]46号)、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明确报销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财行[2016]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各二级分院及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级单位常驻地是指安康城区 160 平方公里以内地区(具体范围:北至现状 110KV 高压线以北区域,包括关庙镇的柑树、田沟、周家台、金星、徐家岭、西湾等村;南至香溪洞主景区南缘;西至现状机场以西,至花园乡冉家河、及月河口、吉河口处;向东包括张滩镇、关庙镇、火车站、现状 110KV、330KV 高压线东侧以及大树岭村、牛岭村、姚河村、红侠村等)。
第四条 各二级分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部门严格审核出差事项的必要性,本着厉行节约的目的,对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的事项,鼓励通过邮寄、网络传送等方式处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 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县处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报请院长同意并在财务处备案后,可以乘坐飞机,随机票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出差,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及到达出差目的地后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报销交通费票据时,出差人员在市外出差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部门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要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部门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本办法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部门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本办法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部门工作人员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按照本办法统一发布的相关县(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和市内各县(区)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住宿标准: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因公出差赴市外地区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用的,每往返一次可凭当日往返车票或有效凭据加发 150 元的奖励补助费。
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 1 天计发。当天往返发生住宿费用的,不得报销当天往返奖励补助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本办法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本办法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工作人员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按照本办法统一发布的相关县(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在安康城区 160 平方公里以内当天往返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县区下乡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每天标准为:早餐 10 元,午餐25 元,晚餐 25 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市辖各县区 30 元,省内其他地区 50 元,省外 80 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 1 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
(二)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部门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六章 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及交通费报销办法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及交通费报销执行如下办法: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3.举办单位自有餐厅能承担培训人员就餐,并能提供发票的,凭发票在规定的报销限额内予以报销。
4.自行解决就餐或者举办单位餐厅无法提供发票的,伙食费补助按出差天数统计,含出差往返时间。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至5天,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助;
6至10天,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80%补助;
11至15天,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70%补助;
16至20天,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60%补助;
21天以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50%补助。
以上伙食费补助报销时分级计算。
5.外出举办培训期间原则上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因培训地点在地理位置偏僻的镇、村,且无法解决住宿的,无公共交通工具或无法取得有效票据的,经所在部门领导核实可享受市内交通补贴。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未按规定时间往返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经领导审批的文件(通知)或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必须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会同财务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