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财务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9-03-19 点击数: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各类协议。

第三条  学院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四条  学院对外一切经济事项合同均应以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订立,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五条  学院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承办”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合同的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按照《安职院发2017〕123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立项、洽谈、起草、送审和履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署

第六条  承办部门在洽谈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复印留存。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应根据学院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类型的标准合同文本,并经法律顾问审核。

第八条  承办部门应填写《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登记表》,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党政办公室审签.

   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会签的,由承办部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会签。

按相关规定在签署前应提交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合同,合同管理及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提交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牵头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对下列合同,承办部门应委托法律顾问进行调查、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

(一)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

(二)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合同;

(三)涉外合同;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合同;

(五)可能对学院声誉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六)其他需要进行调查、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合同。

第十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签署,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承办部门向印章管理部门申请用章时,须出示《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登记表》。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经济类合同应在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送财务部门备案。未建立台账或经济类合同在限期内未报财务部门备案的,财务部门不予列入收支预算。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归档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党政办公室对合同管理施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分析和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上报合同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报请学院同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通过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相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向档案室移交合同文本及《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登记表》,归档以备查验。补充协议视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保存与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承办部门不得将所签署的合同私自隐匿、截留或拒不归档。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被授权签署的合同负责,对合同执行过程负责,合同管理部门对被授权签署的合同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承办部门超越学院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承办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需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而未经其会签确认,擅自给对方签收单据,或者私自补签单据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院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二十条  合同作为学院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其内容涉密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学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商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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