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实训室管理制度-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学院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护理实训室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8-09-30 点击数:

护理学院实训室管理规则

实训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是出人才、出成果的重要基地,必须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实训教学水平,特制定以下规定:

1.进入实训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持实训室内正常秩序。

2.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教学、科研任务计划的要求,经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实训工作。

3.实训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实训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使用实训室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发现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立即向护理学院领导报告,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5.实训室的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实训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

6.实训室内的一切物品(包括资料等)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携出实训室。

7.在实训教学中,指导老师不得脱离岗位,必须离开时应交代其他指导老师看管,并说明注意事项。

8.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制度,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落实到位,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到人走关灯、断电、关水、关好门窗。

9.严禁在实训室内吸烟、就餐,不得使用实训设备处理食物,不得在实训室内存放个人物品。经常保持整洁、安静,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实训环境。

10.师生均要遵守实训室管理规则,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护理学院学生实训守则

 护理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为完成护理实训教学任务,确保师生和护理学院财产安全,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特制定以下实训守则。

1.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到实训室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进入实训室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老师指导。在指定地点进行实训,保持室内清洁、安静,不许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

3.学生进行实训前要做好预习,认真阅读实训指导书,复习有关基础理论,明确实训目的,弄清实训原理,熟悉实训步骤等,接受教师的提问检查。

4.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掌握操作程序及操作要领,认真观看其他同学操作,不断总结,直至掌握。

5.实训中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事故要保持镇静,并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火源、灭火、报警等),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指导老师报告。

6.实训过程中,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报告指导老师处理。

7.未经许可不准动用与本实训无关的仪器设备。

8.实训完后,学生应将仪器设备复原,实训用品交老师清点,做好室内桌面、地面的清洁卫生,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9.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实训用品,学生应主动说明原因,填写报审单,由指导老师根据情况(自然损坏除外)按有关规定赔偿,对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它设备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护理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护理学院实训室是开展实训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了维护实训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实训室的安全应以预防为主,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具体落实本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2.
对新调配到实训室的工作人员和初次参加实训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实训室安全防火设施情况和规章制度。外来人员到实训室参观、学习等,须经教研室主任批准。
 3.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有操作规程挂墙,经过培训并拿到合格证的人员指导上机操作,实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程运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使用情况必须记录存档。
 4.
实训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丢失或污染。保管和领出使用要有两个专人共同负责,避免发生事故。实训三废的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
 5.
保证实训楼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许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设立铁闸、物品架、实训台或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等。
 6.
进行易燃、易爆的实训,以及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在场监护。学生做实训时要打开消防通道。
 7.
实训室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拆除,以及烧焊和起重等作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未经实训室工作人员许可,不得动用实训设施和物品。
 8.
要经常检查实训室的电源、气源、水源是否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根据实训室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器材随时可用。
 9.
下班时要关窗锁门,关闭电源、火源和气源。节假日使用实训室须报经教研室主任批准。
 10.
保持实训室内安静,不得在实训大楼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除实训需要外,不准在实训室内使用明火和蒸煮食品。
 11.
发生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必须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情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赔偿、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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