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妇幼保健院2018年公开招聘医疗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作者:护理学院学生科 时间:2018-11-22 点击数:
经安康市卫计局批准,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院2018年拟公开招聘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
二、招聘人数
公开招聘18名工作人员(身份为合同聘用人员),招聘岗位及要求见文末附件。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条件;
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25周岁以下(1993年12月3日以后出生)。招聘岗位有具体年龄要求的,以招聘岗位要求为准;
7.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开除处分;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行政处分的;
2.因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需要回避的;
4.“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的;
5.与原工作单位未解除人事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29日)
安康市妇幼保健院网站(http://www.akfy.com.cn)、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微信平台(微信号:ankangfuyou)分别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12月3日—6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2:00至5:00。
2.报名地点:安康市高新区汉江路西段安康市妇幼保健院行政楼4楼会议室,联系电话:0915-2111180。
3.报名要求:应聘人员需在报名前,登录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官网(http://www.akfy.com.cn),进入“医院公告”模块,下载打印《2018年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用黑色中性笔填写,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学位证、就业推荐表(应届生)及应聘岗位需要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审查:医院资格审核小组现场对报名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件统一进行审核,原件现场查看后退回,给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考证。
5.招聘专业按照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组织笔试,达不到比例的,相应消减招聘人数。
(三)笔试
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及适应本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等,笔试满分为100分。
1.笔试时间:2018年12月8日上午08:30-10:30。
2.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二代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4.笔试成绩公布:12月10日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网站、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微信平台公布查询笔试成绩。
(四)面试
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所需的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00分。
1.面试时间:12月14日
2.面试地点:安康市妇幼保健院会议室。
3.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4.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公布:12月15日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网站、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微信平台公布。
(五)体检
1.具体时间、地点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网站、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微信平台公布。体检标准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参照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人员缴纳。由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2.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3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
(六)考察、聘用
1.体检合格的考生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等。
2.自愿放弃、体检和考察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因此产生的空缺职位,报经市卫生计生局同意后,按应聘人员总成绩排名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3.公示: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经医院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网站、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微信平台公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初步定于2018年12月20日拟聘人员到院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医院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递补
招聘期间,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查实应聘人员或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招聘结果的;
3.应聘人员自愿放弃的;
4.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五、相关待遇
按照医院现行工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