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学院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学生科 时间:2018-10-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才兼备的各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中等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和全日制中职学生。

第三条 学院处分违纪学生应遵循下列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分轻重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的原则。

()处分违纪学生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但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积极配合学院或国家机关查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轻处理者。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拒不承认错误、包庇隐瞒真相、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

()订立攻守同盟或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或在校外违纪,损坏学院声誉者;

()经教育不思悔改第二次应受纪律处分者;

()第三次应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者;

()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受到行政处分之后,建议党团组织依据其组织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八条 破坏国家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宪法规定,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非法策划、组织、参与闹事、游行示威,扰乱学院和社会的正常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书写、张贴、悬挂、投递、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标语或非法宣传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内搞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经教育后,不思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制作或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扰乱公共场所(教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及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等)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故意撕毁、涂抹校、系重要通知、通告、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严重违反学院门卫制度,或拒绝、妨碍、干扰学院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依校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等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违反治安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抢夺、抢劫、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人个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偷窃者

1、涉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涉案价值在100元以上(100)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诈骗、抢夺、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夺或抢劫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诈骗未成年人、老人或体弱多病、残疾者的财物,加重处分。

()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知情不报,进行掩盖、参与分脏、窝脏、销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资料、考试试题、图书、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物价值及其相关费用赔偿外,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100)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多次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畔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或触犯治安管理规定或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对方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无论谁先动手,均应给予处分,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寻衅、挑起事端,并首先动手打人者,不论被打者伤势轻重,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参与打群架者,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持械打人或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故意作伪证或毁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打架事件终止后又寻机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发生打架事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双方用钱物或其他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打架事件发生后,打人者(单方或双方)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者,加重处分。

(十三)犯本规定两项以上者,分别裁定处理,在单项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屡次参与赌博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但未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私自调换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等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学生公寓的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外,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给予处分。

()在学生公寓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物品,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者,给予记过处分。

()在宿舍进行抽烟、酗酒等违纪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经常晚归,影响他人休息,或晚归时谎报姓名、班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拒绝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故意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不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未经批准,私自以学院或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名义从事商业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勤工助学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网络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淫秽、色情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以上。

()恶意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个隐私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和个人帐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各类网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七条 男女同学之间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给予记过处分。

()与异性同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介绍或容留“三陪”活动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映者,给予警告处分。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学院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或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批评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凡参与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隐匿、毁弃、冒领、私拆他人邮件或盗打他人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签字、成绩单或盗用、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侮辱、谩骂、造谣、诬陷、威胁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者,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如下处分:

1、在三日至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在一周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累计达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者,按《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间,要求受处分者每学期至少向所在分院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两份,受留校察看的学生经所在分院考核,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认真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考察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学院应根据学生所犯错误,及其认错态度好坏减轻或加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和解除察看决定一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生所在分院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院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分院进行调查;

()涉及违反学院治安管理方面的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分院和学生工作部进行调查;

()涉及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学生所在分院进行调查;

()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分院和学生工作部进行调查;

()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分院进行调查;

()证据和材料包括;(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2)有关当事人的证明材料;(3)有关人员的旁证材料;(4) 分院和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时,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权限规定办理:

()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经所在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留校察看处分,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开除学籍处分,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院内公布,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处分结论应与学生见面,如有异议,可按《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按审批程序分别在学院、分院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分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涉及触及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凡涉及到学籍管理方面内容,参照《安康职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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