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为政不为”“为教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安康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为政不为”“为教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4-12 点击数: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为政不为”“为教不为”行为

    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项机制”,持续抓好学院干部作风建设和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有效整治“为政不为”“为教不为”行为,在全院形成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勤政高效、廉洁从教、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创建省级一流高职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为政不为”“为教不为”,是指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党员及全体教职工应当履职而不履职、不及时或不正确履职,由于执行不力、监管缺位、推脱责任、消极无为、效率低下、纪律松弛等问题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问责情形主要包括:

1. 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学院党政决策部署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或者产生不良影响,受到省、市及学院通报批评的。

2. 对学院党委、行政布置的工作及公开承诺事项等,缓落实、不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或者组织协调不力,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人员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或者人员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者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致使工作延误的。

3. 不按学院行政权责清单履职,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拒绝受理、顶着不办、久拖不决、超过规定办结时限的。

4. 任课教师不按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散布反党背国、违法违纪、有损师德形象的言论,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学生评教满意率低于50%的。

5. 上课迟到早退、在教室抽烟、接打手机、擅自离岗的;上课对学生不考勤,违纪不登记、不批评的;上课无教案或一稿多用、不批改作业、不下班辅导的;作风涣散,在教学时间或者工作时间从事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以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

6. 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或私自办班的;强制推销教辅资料、书籍和其它各类商品的。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绩效等利益的;拨弄是非、乱发微信、传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制造事端,影响集体团结和安全稳定的。

7. 明知或发现教职工、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不教育、不批评、不制止;处理问题简单粗暴,与教职工、学生发生言语、肢体冲突,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 对自己管辖的“一段渠”出现严重事故、事件、案件和舆情,不及时制止或者查处,或者因处置不力、处置失当,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9. 无正当理由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拒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党团活动、教研活动的。

10. 对上级明令督查、群众反映强烈并要求整改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无明显好转、重复出现的。对损害教职工、学生合法利益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发生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第五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责令公开道歉。

4.停职检查。

5.党纪、政纪处理。

6.调整工作岗位。 

7.引咎辞职。

8.责令辞职。

9.免职。

10.辞退。

问责方式根据具体问责情形和情节轻重程度确定,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其中,对领导班子的集体问责适用于上述前三种方式。

第六条  发现有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或者依据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处理事故事件、案件查办、审计、巡察和有关督查检查发现、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的问责建议、公民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民主评议反映、新闻媒体曝光问题、领导听课、教学检查、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自查等涉及问责情形的线索,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全体教职工应积极提供“为政不为”“为教不为”情况线索,联系电话:纪检监察审计处,81710208177623。举报邮箱azyjjjcsj@126.com。情况线索应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受理线索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线索提供者。

第七条  经调查核实,属于主要领导的责任,直接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属于分管领导的责任,除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外,视情形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于一般教职工的责任,除对当事人员进行问责外,视情形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本办法所列的问责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问责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问责的决定部门,并按相关程序实行问责。对因检举、控告、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教职工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问责决定部门根据调查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对应实施问责而不实施问责的,依据《安康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对具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等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对存在拒绝纠正错误、瞒报虚报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调查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投诉人等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第十条  问责结果运用于教职工教育管理、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工作之中。

1. 受到问责的教职工、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处组织不少于1周的集中学习。并作为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格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2. 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及以上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属后备干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3. 受到党纪、政纪处理问责的,按照党纪、政纪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4. 受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处理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晋级,一年内不得提拔。

5.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晋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中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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