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毕业生在收到用人单位已签字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后,应尽快确认协议书中的内容,如发现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与用人
6. 毕业生在收到用人单位已签字盖章并返回的《就业协议书》后,又提出改变就业意向,不愿意继续签署协议的,必须获得用人单位的谅解和同意,并持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证明方可到学院就业处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另行择业。
7. 在签约过程中,要把和用人单位约定好的内容尽可能全部写进《就业协议书》中,任何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双方已签署好的协议书应当不留有任何空白处。
8.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有其他约定,可在附加条款中注明。如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有疑问,可要求给予一定的考虑时间,切不可因急于签约而丧失自我保护意识。
9. 《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学校只是作为鉴证方对已签署完毕的《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
10. 《就业协议书》签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各系汇总,由各系统一报送学院就业处进行鉴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