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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甘肃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就业创业处   发表于: 2017年05月16日 00:00   作者: jyc-x  编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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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录计划

全省共设置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977个,计划招录总人数为1408 名,其中:省直单位385名、市州1023名。共设置参公工作人员招录职位426个,计划招录总人数为499名,其中:省直单位90名、市州409名。(以发布的《职位简表》为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14日至1999年3月14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6年3月14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法检两院警察、公安机关警察、森林公安警察、司法机关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14日至1999年3月14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职业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由毕业院校出具证明,政审考察环节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根据《甘肃省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公务员考录报考条件办法》(甘人社通〔2014〕480号)的有关规定,58个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基层招录单位驻地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部分职位学历条件可放宽到中专、高中。

8.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9.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10.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并注明年限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并达到要求的年限。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等,计算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以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时间算起。

11.招考职位要求报考人员有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服务期内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经现工作单位同意,可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

12.现役军人不能报考。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查

根据《甘肃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务实施细则》(甘人社厅发〔2014〕21号),笔试考务工作在省考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考录办进行协调和监督,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承担并组织实施,各市州笔试考务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笔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站(http://ks.rst.gansu.gov.cn/)或甘肃省人社厅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认真阅读《招考公告》及《报考指南》、《报考专业分类参考目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人社通〔2013〕516号)等附件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查阅《职位简表》,详细了解招录单位、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资格条件等,再确定报考职位。

(二)网上报名

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在2017年3月14日08:00至3月20日24:00,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站或甘肃省人社厅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一律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报考指南》等附件,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选报职位报考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网上报名期间,省考录办负责对各市州和省直招录单位就政策方面的书面请示进行答复;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解答报考人员的咨询;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负责网上报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信息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技术咨询。

2.网上资格审查

网上资格审查由职位所在的市州和省直招录单位负责,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08:00至3月21日18:00。

网上资格审查工作应及时、认真、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否则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于3月14日至3月21日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站或甘肃省人社厅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3月14日08:00至3月20日24:00,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3月21日00:00至18∶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4.查询报名序号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3月14日10:00后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站或甘肃省人社厅网站查询报名序号,并务必牢记,以便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分数。

5.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务必于3月22日09:00至3月30日16:00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站或甘肃省人社厅网站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片(按《招考公告》附件中的《网上报名、确认基本步骤》操作)。并根据《关于调整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3〕800号),在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150元。未按规定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为确保考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报名期间,经报考人员申请仅可更改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一是报考人员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报考人员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报考人员申请更改报名信息,须持身份证原件并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省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单位报考人员报送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进行审核、修改,市州以下单位报考人员报送市州考录办汇总后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进行审核、修改。截止日期为3月20日16:00前,逾期不予受理。

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户家庭报考人员,可申请减免报名考试费。根据《关于减免残疾人考生报名考试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80号),残疾人也可申请减免报名考试费。上述人员在报名确认时只上传照片,不进行网上缴费,直接与当地考录办联系办理减免费用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残疾人凭相关证件(复印件),经省、市州考录办审核确认后,现场办理减免费用手续。其中,报考省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省考录办办理费用减免手续,报考市州及以下单位到所在市州考录办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6.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在报名确认和缴费成功后,于4月15日09:00至4月22日08: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站或甘肃省人社厅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妥善保管,后续各环节都需使用,不得遗失。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等各环节无本人《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笔试

本次考录工作,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录计划与报名人数之比1∶5。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58个国家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等机关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其开考比例报经省考录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降低,按照《甘肃省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公务员考录报考条件办法》(甘人社通〔2014〕480号)执行。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一律用汉语作答。

(二)笔试地点

省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单位报考人员在省直考区(兰州)参加笔试,市州以下单位报考人员在所在市州考区参加笔试。应试人员应按照《准考证》标明的考点提前熟悉具体前往线路,避免耽误正常参加笔试。

(三)笔试时间

2017年4月22日

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四)携带证件

应试人员必须携带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参加笔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身份证遗失的应试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有效临时身份证。确因时间原因无法补办的应试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五)净化笔试考务环境

省、市网上报名和笔试实施单位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笔试考务环境的整治力度,不断净化考试环境。对制作假身份证和假户籍证明骗取考试资格、制售假冒笔试辅导材料、不法培训机构组织违规培训、发送无线电信号进行高科技作弊等行为,进行有力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雷同试卷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七)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于5月中旬在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站或甘肃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应试人员可查询。

五、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招录单位根据网上报名信息(报名登记表),应试人员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项目服务证和职称证书等)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民生实事项目人员”证明材料等,按照职位条件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人社通〔2013〕516号),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审核认定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在职报考人员不能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并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对资格复审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

六、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招录单位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根据应试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省、市州考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58个国家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等机关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核减招录计划或职位合并的方式直至达到面试比例。各市州考录办初步进行职位合并,上报省考录办审定并公布全省职位合并方案。省、市州考录办分别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笔试成绩以及面试时间、地点、所带证件、要求和招录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在甘肃省人社厅网站或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站、各市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各招录单位通知报考本单位应试人员按期参加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实行百分制。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结束后,应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由应试人员签字确认。

七、体能测评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机关警察职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体检前需进行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

上述职位进入面试人员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由省、市州考录办按考区组织,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组织进行。体能测评共3个项目,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程序。参加体能测评人员要随时关注甘肃省人社厅网站或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站、各市州人社局网站发布的有关体能测评通知。

八、考试总成绩确定

应试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最终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九、体检

根据应试人员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按考区组织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必须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三甲以上医院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市州考录办安排报考人员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省、市州考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民警察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报考人员,给予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市州考录办核准后,按该职位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考生放弃体检的,该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十、考察

体检结束后,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招录单位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函调,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进行面谈,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填写《甘肃省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不合格者,本环节不再进行递补。

十一、公示和审批录用

省直地厅级以上招录单位、市州考录办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和政审考察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招录单位负责核实。若反映的问题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试人员,取消录用资格。若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新录用人员须接受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本人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记入其诚信档案备查。

审批录用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十二、监督检查

为保证本次考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对全省考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应试人员及家长代表参与重点环节的监督,落实应试人员和人民群众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严格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30号),规范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发现涉考的各类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对不法利益团伙举办的各类违规培训、销售盗版辅导教材、短信诈骗等行为,广大应试人员要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咨询电话:

兰州市:0931-8836917

嘉峪关市:0937-6788971

酒泉市:0937-2615419

张掖市:0936-8360910

武威市:0935-2212221

金昌市:0935-8330661

白银市:0943-8250973

天水市:0938-8214550、8393692

定西市:0932-8232000、5930590

平凉市:0933-8211427、8232021

庆阳市:0934-8683662、8219300

陇南市:0939-8213133

临夏州:0930-6225941

甘南州:0941-8213226

省政协:0931-8588069

省高级人民法院:0931-8648586(林区中院)、0931-4926498(铁路中院)

省人民检察院:0931-4951158、2369778

省委政法委:0931-8928284

省委保密办:0931-8928419

省委网信办:0931-8928721

省委党史研究室:0931-8928081

省委党校:0931-7768752

省工信委:0931-4609295

省卫计委:0931-4818137(保健局)、0931-4522552(监督局)

省政府国资委:0931-7879613

省财政厅:0931-8891107

省公安厅:0931-5155220

省司法厅:0931-8822829

省环保厅:0931-8412160

省文化厅:0931-8877312

省商务厅:0931-8616325

省水利厅:0931-8416523

省国土厅:0931-8766682

省住建厅:0931-8121912

省林业厅:0931-8827485

省地税局:0931-8870888

省统计局:0931-2176325

省质监局:0931-8721797、8828553

省档案局:0931-8511769、8518867

省粮食局:0931-8800960

省食药局:0931-7617763

省宗教局:0931-8864205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0931-8846705

省民进:0931-8586088

省文联:0931-8838534

省残联:0931-8410048

省科协:0931-8827704

省考录办:0931-4634991、4634992、4635443 、463545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信息办公室(网上报名技术支持):0931-8960193

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网上报名和笔试实施):0931-4810240

省纪委派驻省人社厅纪检组:0931-888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