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工作部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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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年12月30日 11:2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规避学生处理不当行为,保障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院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院的管理行为或处分决定不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党政办、纪检监察审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教师代表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未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担任,由各二级学院推荐2至3人,建立教师代表信息库,召开委员会时随机抽取。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选派2至3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因工作调整、毕业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原二级学院或学生会重新选派。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对学生申诉事宜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和处理。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涉及本院的学生申诉事项的复核,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复核意见。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二级学院、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诉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要求申诉人限期内补充;超过指定期限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低于委员会应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或二级学院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处分的部门或二级学院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二级学院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说明;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决议,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部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下,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部门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部门有关人员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作出原决定的部门有关人员、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部门负责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院或者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