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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根据安政办发【2017】54号《关于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2019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是每月3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分别负担50%。学院工会决定于本月开始统计符合政策要求的独生子女名单(2001年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请附独生子女证(光荣证)原件或复印件,于11月15日前交医学院综合办邱樊处。
医学院综合办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