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养老险函〔2017〕76号
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按照省局、市处工作安排,为了做好2018年度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水平,规范业务经办程序,明确申报流程,实行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工作要求
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从2018年1月起,可按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并制定征缴计划,参保单位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2.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按照缴费基数审核有关规定,对此前已申报审核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进行修正。其中,缴费基数不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办机构自动按新的社平生成补基数计划,参保单位应按补差计划补足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经办机构自动按缴费基数上限生成负基数计划,将多缴纳的部分计入企业待转基金,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的欠费。
3.参保企业缴费基数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按规定及时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无变动的,可不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待用人单位补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增核减缴费基数。
4.根据陕社保函【2015】94号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双基数”政策,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对提供的统计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必须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个人监督。经办机构将对各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查,对瞒报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参保单位必须按照养老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额,按月及时向地税部门缴纳。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在补缴时,要按规定补缴欠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二)申报程序
1.市本级参保单位已注册网上服务平台的,应通过平台申报缴费基数;未申请注册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注册并开通。申报前应做好新增参保职工的录入等工作,以便我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申报资料要求:参保单位应根据2017年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签认册》(一式二份)、《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同时携带2017年度统计报表(涉及企业工资总额部分)及1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到市处个人账户与信息管理科进行审核。
3.如有人员增减变化,参保单位应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新增人员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暂停缴费人员提供解除合同书等证明资料。
(三)申报时限要求
每月1-15日为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间,21日-31日办理次月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参保企业当月缴费必须于月底前缴清,跨月缴纳的原征集计划作废,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二、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
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诚信参保缴费意识,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市处已下发文件决定在市本级参保单位中开展“2017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请各单位积极做好自评自荐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申报表于2018年5月31日前交市处个人账户与信息管理科。
为了方便参保单位政策咨询及业务交流,市处建立了“安康市本级参保企业QQ群”(号码为189824328,193174214),各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可申请加入,为办理业务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汪东(2299615) 卜平(2299613)
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2017年12月6日
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2017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