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规范教师发展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指学院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培训(可认定学时)包括:各类校内校外学习培训、讲座、教育科研、专业(学科)和课程建设任务、访学进修、企业实践等。
第四条 教师培训学时认定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牵总负责。学院内组织的各类培训,按“谁组织、谁认定”原则;参加学院外组织的各类培训,按“谁选派、谁认定”原则,由组织培训或选派的二级学院、部门予以认定。
第五条 学时确定。
1.为获得高校教师资格参加的省、市级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和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证明的,计24-30学时。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认定。
2.教师参加学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现代教育技术、思政教育等线上线下培训,以及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的一般业务培训,按每天4个学时计算,不足半天按半天(2个学时)计算,由组织培训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考勤记录并认定。
3.教学能力培训
(1)教师参加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集中组织的专题性、超过一周时间的培训活动,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
(2)教师参加各类研讨、讲座、培训的,按每天4个学时计算,不足半天的按半天(2个学时)计算。由组织部门负责考勤记录并认定学时。
(3)教师每上1节观摩、示范课,按4个学时计算(上一般公开课不计学时),且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2学时;教师每听1节观摩课,按1个学时计算,且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0学时。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认定。
4.教育科研。教师主持或参与院级及以上各类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教改、科研课题等结题后,项目主持、参与人员可申报认定学时。项目主持人每年最高可申报80学时。其中院级按20学时,市级、厅级按40学时,省部级以上按80学时计算。课题主要参加人员(排名第2、第3名)每人每年最高可申报30学时,其中院级按8-10学时、市级厅级按18-20学时,省部级以上按28-30学时计算。其他参与人员按排名顺序每名递减2个学时,减完为止。参与院级两门及以上课程建设或两个及以上项目研究的,不重复计算学时。市级厅级和省部级以上不受限制。同一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认定条件的,按学时多的计算认定,不重复认定。教育科研学时由由组织实施的二级学院、部门认定。
5.实践锻炼。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柔性挂职或实践锻炼,半天按4个学时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72学时。由派出教师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考勤记录,教务科研处审核认定学时。
6.学历进修。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攻读学位期间每年按36个学时计算,最多计算5年,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记录并认定学时。
7.自我研习。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相关领域的学习提升和研究,并完成学术论文且公开发表,一般期刊按10学时,核心期刊按20学时予以认定,每年最高40学时。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审核并认定学时。
8.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全院性校内专题讲座、报告,主讲全院范围内的专题讲座、报告,每次计8学时,教师参加讲座、报告学习,每半天计2学时。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考核记录并认定学时。
9.教研组活动。每两周进行一次的教研活动,参加教师每人半天计2学时。在教研组范围内汇报性讲座主讲者,每次计4学时。由各教研组负责考核记录,组织实施的二级学院认定学时。
10.校外培训。
(1)脱产进修3个月以内最高计36学时,脱产进修6个月及以上,最高计72学时。由派出的二级学院、部门认定学时。
(2)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境外考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等校外培训活动,半天计4学时,每人每年最高计32学时。由活动派出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考核并认定学时。
(3)教师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机构认定学时。继续教育学时可申报学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
第六条 学时认定所需材料。
1.教师申请学时认定,需填写培训备案审批表或经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审核的培训学时认定申请表。
2.教师参加有关培训、学习、会议等活动的邀请函或通知、学术论文、主讲PPT、学习总结、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3.培训组织部门的考勤记录。
第七条 认定程序。提供相关材料-填写学时认定申请表-部门审核、认定-教师确认签字-报备组织人事处、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
第八条 认定时间。各项培训活动结束后即可认定。教师参加的各种学习培训学时申报由各二级学院、各组织部门负责统计并按相应规定签署学时认定意见,每学期放假前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汇总、统计。
第九条 结果运用。教师培训学时完成情况既是教师专业发展考核要件,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并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