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职院发〔2017〕77号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内设机构开展社会培训劳务费发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追赶超越加快发展的意见》(安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学院劳务支出管理,学院制定了《内设机构开展社会培训劳务费发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1日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内设机构开展社会培训劳务费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为鼓励学院部分内设机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继续教育培训等职能,做大做强社会培训,规范社会培训劳务费发放,根据省、市财务管理、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内设机构开展的能获得业务收入的社会培训所聘用的各类人员。
二、发放标准
1.聘请院外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按照安财行〔2014〕50号文件标准执行。
2.聘请院内在编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按50人/班为基数计算,每节课中级职称不超过50元、副高及以上职称不超过56元,原则上不聘请中级职称以下教师。超过50人的班,每满25人增加0.1课时,最高不超过2课时。开展社会培训的内设机构本部门编制外聘用人员按学院绩效工资方案中对应职称的课时费标准执行,无职称的按初级职称对待。
3.聘请院内、外班主任劳务费标准按50人/班为基数计算,每天不超过100元。班额超过50人的,每超1人增加1元,每天每个班主任补贴最高不超过150元。
4.聘请院内、外监考人员,监考费每人每场不超过50元。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每人每天监考原则上不得超过4场次。
5.聘请其他管理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天不超过100元/人。
三、发放办法
1.内设机构对各类社会教育培训工作应制定相关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工作、人员安排、经费使用等相关事宜,报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2.开展社会培训的内设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劳务费从本部门绩效工资总量中列支。其他人员劳务费从开展社会培训内设机构预算内业务经费列支。劳务费总额不得突破收入额。
3.劳务费开支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内设机构按月统计,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院在编在岗人员劳务费随绩效工资发放;其他人员劳务费,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发放。
4.严格控制班主任、管理和监考人员人数,同一人不得重复岗位计算。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学院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