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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11

 

 

 

 

 

 

安职院发〔2017〕83号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用工情况,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1日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编制外聘用人员。

    

第二章  岗位分类

第三条  按照承担工作内容,聘用人员岗位分为:教师、管理、辅导员和工勤岗位。

1.各二级学院承担教学工作专职人员为教师岗位。

2.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行政人员及教辅、实验室人员为管理岗位。

3.各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全日制班级、学生管理人员确定为专职辅导员岗位。

4.汽车驾驶员、打字复印人员、水电工、门卫、勤杂工等为工勤岗位。

第四条  工勤岗位按照工作职能不同分为特殊技能岗位和普通岗位。

1.特殊技能岗位分三类

1)一类特殊技能岗位包括持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有效期内的A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大型客车的人员。

2)二类特殊技能岗位包括持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有效期内的A2(含)以下、C1(含)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中型客车、小型客车的人员。

3)三类特殊技能岗位从事计算机操作、文印、文字录入的人员

2.普通岗位分两类

1)一般技能岗位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能熟练完成日常维修、维护、管理、排患工作及具有处理突发、应急的技术型水、电工。

2)普通岗位上述类型以外,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由社会化管理的收发、勤杂、门卫等人员

3.其他情况主要包括征地保留工、协理员等。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五条  工资结构

1.专职教师岗位基本工资+基础绩效+课时津贴。

2.管理岗位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岗位津贴。

3.专职辅导员岗位基本工资+基础绩效+辅导员津贴。

4.工勤岗位依照安康市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的工勤技能岗位类型核定工资标准及结构。

5.其他情况: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工资标准

1.专职教师、管理、专职辅导员岗位工资标准。

1)专职教师、辅导员岗位:本科学历基本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十二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基础绩效参照事业单位十二级专业技术人员30%工作津贴;专科学历基本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十三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基础绩效参照事业单位十三级专业技术人员30%工作津贴。

2)管理岗位:本科学历基本工资参照事业单位九级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基础绩效参照事业单位九级管理人员30%工作津贴;专科学历基本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十级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基础绩效参照事业单位十级管理人员30%工作津贴。

3)专职教师课时津贴,按现行初级职称课时费标准执行;专职辅导员津贴按现行辅导员标准按月核算执行;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参照事业单位九、十级管理人员70%工作津贴执行。

4)以上三类岗位聘用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继续聘用,聘用期5年(含)内,月基本工资每年增加355年以上10年(含)以内月基本工资每年增加40元;10年以上15年(含)以内月基本工资每年增加45元;15年以上月基本工资每年增加50元。

5)专职教师获得人社部门认可、与所任课程一致、相当于副高、中级资格的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党委会议审定,分别比照事业单位七级、十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工作津贴、课时费标准执行。此类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

2.工勤岗位工资标准。

1)特殊技能岗位

一类特殊技能岗位:基本工资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基础绩效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二类特殊技能岗位:基本工资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基础绩效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40%

三类特殊技能岗位:基本工资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基础绩效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40%

2)普通岗位

一般工勤技能岗位:基本工资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基础绩效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0%

普通工勤岗位:基本工资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础绩效为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0%

3)工勤岗位人员,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继续聘用。一、二、三类特殊技能岗位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月基本工资每年分别增长30元。

4)工勤岗位人员由用人部门依据岗位说明书按月考核工作量,超工作量不得超过基础绩效。

3.其他情况

1)征地保留工等特殊情况按对应工勤岗位执行,若长期请病假不在岗,按双方约定执行保留津贴,但保留津贴不得超过普通工勤岗位基本工资的55%

2协理员参照事业单位十级管理人员执行工作津贴。

第七条  工资发放

1. 基本工资、基础绩效根据用人部门考勤、考核情况按月发放;专职教师课时津贴、专职辅导员津贴、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工勤人员超工作量及协理员工作津贴,由用人部门按月考核工作量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发放。寒暑假期间,专职教师、辅导员、管理岗人员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勤岗位人员只发放基本工资,工勤岗位、协理员若产生工作量,由用人部门按出勤天数核算基础绩效或工作津贴

2.管理岗位和辅导员岗位人员的任课量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3.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依省人社厅制定工资标准为依据进行调整,比例不变。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

第八条   编制外聘用岗位按工作需要动态设置,因事设岗、以岗定员、以岗定薪。用人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编制外聘用岗位设置、撤消、变动申请,同时提交申请理由、岗位说明书、工作量。经组织人事处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同意设置该岗位后,公开招聘。

第九条  已聘人员未明确岗位说明书及工作量的,应在签定续聘合同前向组织人事处提交。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必须加强对所聘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应为编制外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工作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与编制外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缴纳必要的社会保险金。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总额未达到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缴纳标准,按最低标准缴纳。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总额高出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缴纳标准,按实际总额缴纳。其中:专任教师、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工勤岗位只缴纳五险。编制外人员已有社会保险的,学院不再缴纳,不再补偿。

第十三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因故中途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或者岗位有变化的,用工部门应通知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  用人部门负责编制外用工的考核,合同期满后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十  对工作敷衍了事、不积极,不服从管理,由于个人原因对工作造成影响等不良后果的,用人部门应根据程度扣除相应的绩效、津贴。

第十六条  专职教师、辅导员、管理岗位人员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聘用期满4年,未取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者或担任劳动技能型专业培训的专职教师未取得技师资格证书者,自动解聘。

第十  普通工勤岗位原则上不再新增,按退一减一原则直至清零。采取服务外包形式解决普通工勤用工,降低学院聘用人员数量。

第十  因辞退编制外聘用人员产生的劳务纠纷,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用工部门、学院法律顾问与聘用人员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由学院法律顾问与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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