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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及奖励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11

 

 

 

 

 

 

 

安职院发〔2017〕102号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及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0月11日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及奖励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改善专业教师学历学位结构,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快实现学院追赶超越、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条件

凡在我院工作满三年的在岗在编教职工,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专业对口或符合专业建设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均可以申请攻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关或学院发展所需专业的硕(博)士学位。

二、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包括在职脱产和在职不脱产学习两种。在职脱产学习含定向和委托培养攻读硕(博)士学位,在职不脱产学习含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单独考试和同等学历申请硕(博)士学位。

三、审批程序

1.由教职工本人填写《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批。

2.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均需与学院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四、有关待遇

(一)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

1.经学院批准在职脱产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常发放,绩效工资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津贴)和其他在职职工的各项福利不予发放,正常调资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按现行政策执行。学费及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2.经学院批准在职不脱产攻读硕(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因参加考试、答辩等需请假的按照事假对待。学费及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在职不脱产攻读硕(博)士学位人员,教学工作量按规定标准量考核。

(二)奖励补助标准

经学院批准,在职学习取得学位证、毕业证后,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1.取得博士学位证、毕业证并与学院签订不少于8年服务期的教职工,学院一次性奖励学费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并从回学院服务之日起,发放三年博士补贴,每年发放1万元。

2.取得硕士学位证并与学院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教职工,学院一次性奖励学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2万元;取得毕业证的,再一次性奖励学费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0.24万元。

3.在国(境)外取得硕(博)士学位,并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参照国内标准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国内标准。

4.凡未经学院批准获得学历、学位者或经学院批准但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者,一律不予奖励补助。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不适用于教职工报考非定向研究生。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申请表

 

 

 

 

 

 

 

 

 

 

 

 

 

 

附件: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申请表

所在二级学院(部门):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称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来学院工作时间

 

最高学历学位

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年度考核情况

学年度

    学年度

       学年度

  学年度

等次

 

 

 

现从事专业及教科研成果

 

申请攻读学位情况

学位

是否脱产

报考学校

攻读方向

 

 

 

 

申请人承诺

本人对以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参加学习期间服从学院和报考学校的管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意见须说明该教师所攻读学位是否符合需要并明确意见。

2.此表一式两份,组织人事处、所在部门各一份。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江北安康大道2号 邮编:7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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