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实验室准入制度(试行)-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实验室准入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16-12-28 点击数:

  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院的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任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施安全教育与管理;引导师生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查找安全隐患的观念,并能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以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教育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度。教学院部指定一名科级或科级以上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积极配合。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学院与各教学院部、各教学院部与各自所管辖的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

实验实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安全隐患教育等内容。其中以预防安全隐患教育为主,并结合应急处理教育,本着保护人员、减少损失和明确责任的原则,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各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的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密、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形式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等形式。

第五条 各教学院部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不断加强师生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除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教育外,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新进实验室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紧急突发事故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以及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讲求实效。要根据具体对象、专业或学科,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教育与培训计划;组织学习本院或外单位事故案例,弄清事故原因和教训,并联系实际制定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根据需要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专题片等,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进人员及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的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张挂宣传并由专人负责予以监督执行。

第九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结合专业实验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学生毕业,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 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开展,每学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件的模拟演练,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范围。

第十一条 承担涉密项目的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励办法》中的事故处理条款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十三条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须提前得到学院或学院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安全宣教和使用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对进入特殊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并核定其准入资格,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该实验室。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进入的监督、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二级学院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指标之一。

第三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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