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求与奖励办法-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求与奖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0-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安全生产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院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 “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履责或是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针对人员

1.书面检查。相关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2.诫勉谈话。由所在部门或学院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

3.通报批评。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责任部门或学院内予以批评公布。

4.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参与学院当年各类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的资格。

5.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含场地清理费用)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停工停学等间接经济损失。

6.行政处分。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7.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针对二级单位

相关二级单位在学院年度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对象

(一)相关人员

1.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2.实验室负责人、授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教学团队负责人;

3.二级教学院部第一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的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4.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5.院级责任领导。

(二)相关单位

1.发生事故的二级教学院部;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院或他人财产损失在2万元(含)以内的,或造成人员轻伤的,或致消防车进入校园的。

(二)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院或他人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内的,或有人员重伤的,或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含)以下急性中毒、致病的。

(三)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院或他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2人(含)以上重伤的,或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急性中毒、致病,或人员死亡的。

第三章  人员责任追究

第八条  二级教学院部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或指使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验室安全规

章制度,冒险作业;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院职能管理部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五)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六)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七)未根据政府部门、学院职能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八)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责任追究对象

责任追究种类

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通报批评、警告

实验室负责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授课教师、实验指导教

师、教学团队负责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级教学院部单位

第一负责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第九条  二级教学院部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三)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造成安全事故。

(四)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责任类型与   追究  

追究对象

一般实验室

安全事故

较大实验室

安全事故

重大实验室

安全事故

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教职工处以警告、记过;同时取消其一年内(从宣布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下同)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教职工处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教职工处以开除;学生处以开除学籍。

实验室

负责人

通报批评、警告;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授课教师、

实验指导教师、教学团队负责人

通报批评、警告;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暂停指导学生实验资格三年。

二级教学院部第一负责人

通报批评、警告;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降级或撤职;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实验室安全

分管领导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降级或撤职;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院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二级教学院部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四章  二级教学院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一般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二级教学院部,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发生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的实验室安全分值为零。

(二)发生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分值为零,二级教学院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二等,且不得参评任何单项考核奖励。

(三)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当年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降为最低等,且不得参评任何单项考核奖励。

(四)一年内第二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按本条追究方式升档处罚,即一般事故按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按重大事故处理。发生第三次及更多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所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管理部门,当年部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对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二等,且不得参评进步奖、奉献奖等单项考核奖励。

(二)对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降为最低等,且不得参评进步奖、奉献奖等单项考核奖励。

第五章 其他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令经济赔偿的,二级教学院部、相关责任人、职能部门的赔偿额度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院级领导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按上级部门的意见或决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涉密实验室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以上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对学院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院保卫处、教务科研处和后勤管理处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责令经济赔偿额度建议,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提交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程序报学院审批。学院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渎职和腐败行为,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牵头查处。

第十八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对院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由于科学研究实验的实践性、未知性和探索性,实验人员已事先向二级教学院部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对该实验的操作步骤、应急预案、防护措施等做作出说明)并获批同意,同时有证据表明实验人员已按申请书认真、细致、规范地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仍然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减免责任追究的申请。减免责任追究仅限于获得书面同意的科学研究实验项目或活动,不适用于教学类或服务类的实验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起申诉。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对各类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院部和个人给予评优奖励,并在年度支持计划中优先和增加支持。考核优秀的标准为:

1.按照国家、学院相关规定,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实验室安全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2.院部领导重视实验室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3.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改进。

4.年度内院部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5.发现安全隐患后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中表现突出。

6.对安全管理提出切实可行合理化建议或对实验室安全管理有特殊贡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受伤鉴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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