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财务问题及处理依据(一)-财务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财务问题及处理依据(一)

作者: 时间:2019-04-10 点击数:

一、预决算工作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一)预算编制工作


1、常见问题:预算编报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的项目或内容未纳入;超范围编报预算,多报、重复申报或虚报项目或内容,多报、虚报人员“吃空饷”,项目预算未按要求细化;应由本级承担的支出列入下级单位预算;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支出列入事业单位预算;以委托事项形式转移财政资金,或以虚高价格变相补助下属单位;违规代编预算等。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方面。责任范围见《预算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与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执行。


(二)预算执行工作


1、常见问题:无预算、超预算列支,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标准;自行调剂公用支出与人员支出、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不同项目间支出预算;项目准备不充分导致财政资金闲置;结余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将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结转使用。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方面。责任范围见《预算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及《中央部门结转与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执行。


(三)预算调整工作


1、常见问题:未经批准调整预算,自行变更项目。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方面。责任范围见《预算法》第七十二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执行。


(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1、常见问题:未按照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目标未实现。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方面。责任范围见《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五)部门决算工作


1、常见问题:预、决算对比差额较大且不能合理解释;决算编报不完整,应纳入决算的项目或内容未纳入;决算报表与财务账簿数额不一致等。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五十四条要求;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要求;业务部门见《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第九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执行。


(六)预决算批复工作


1、常见问题:未按照规定批复预算、决算。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执行。


(七)预决算公开工作


1、常见问题: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公开预算和决算。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预算法》第十四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执行。


二、资金管理工作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一)大额资金管理


1、常见问题: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策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参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领》第六条执行。


(二)公务卡与现金管理


1、常见问题:未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公务卡其他管理规定;使用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和机票等支出。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全面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


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全面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等规定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非税收入管理


1、常见问题:对政府非税收入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或者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拖欠等情形;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要求。


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


(四)财政票据管理


1、常见问题:转让、出借票据;擅自销毁票据;代开、虚开、多开票据;票据串用或混用;伪造变造票据。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


(五)发票管理


1、常见问题:虚开、代开发票;假发票报销入账。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执行。


(六)账户管理


1、常见问题:违规开立、使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规将直接支付改为授权支付,规避财政监督;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将党费、工会经费等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全面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第十六条要求。


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银行杭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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