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财务问题及处理依据(三)-财务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财务问题及处理依据(三)

作者: 时间:2019-04-11 点击数:

六、费用支出管理工作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一)出国经费支出管理


1、常见问题: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公用经费中列支与本部门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中列支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及预算安排的出国(境)费用;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国(境)的费用;用公款报销违规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向下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因公出国(境)费用;出国计划、报批手续不合规,出国时间、行程安排突破计划和批件规定;出国培训费未列入“因公出国经费”科目中,在“培训费”科目核算。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要求。


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二)公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管理


1、常见问题: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超标准租用车辆、长期租赁车辆等;借用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车辆;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公务用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移、摊派支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执行。


(三)公务接待支出管理


1、常见问题:超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向下级或所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公务接待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以现金方式结算公务接待费用;将休假、探亲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派出公函、接待清单报销公务接待费。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


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


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四)会议费支出管理


1、常见问题:超预算列支会议费、超编准列支会议费;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不属于会议费内容的支出;虚报、冒领、骗取会议费;未在定点饭店开会、在风景名胜区开会;超过规定人数、会期、会议工作人员数量超规定。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相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条要求。


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相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


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相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五)培训费支出管理


1、常见问题:超预算列支培训费、超标准列支培训费;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培训费;以现金方式结算培训费;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虚报、冒领、骗取培训费;报销单据不齐全,缺少培训通知,无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或签到不规范、无讲课费签收单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单子计算单等凭证等。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


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


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处理依据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六)差旅费支出管理


1、常见问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报销缺少出差审批单等资料;虚报、冒领出差补助;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差旅费;以现金方式结算住宿费、机票款等。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要求。


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要求。


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七)其他费用支出管理


1、常见问题:扩大支出范围、列支无关支出;以拨代支、转移财政资金;虚列支出、提前列支、提前支付问题;转移转嫁支出;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违规发放奖金、福利;假发票和不规范单据报销;少缴税费等。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预算法》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预算法》第九十三、九十五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执行。


七、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一)会计人员及账簿设置管理


1、常见问题: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任职条件;设置账外账等。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会计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


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会计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执行


(二)会计工作交接


1、常见问题:会计人员离职或退休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工作不规范。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要求。


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要求。


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要求。


(三)会计监督


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要求。


财务部门责任范围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要求。


(四)会计档案管理


1、常见问题:会计档案管理不善,会计凭证等资料遗失或损毁。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见《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


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责任范围见《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


八、其他财务工作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一)收入管理


1、常见问题:乱收费、乱摊派;私设“小金库”。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方面。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见《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要求。


(二)审计整改工作


1、常见问题:以前审计或其他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2、责任范围及处理依据:责任人涉及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方面。责任范围见《审计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七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要求。


处理依据参照《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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